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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十月法闻


丨十月开始实施的新法新规丨


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订)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九月法律新动态总结

(简要列举)


1、2021.09 发布最高检发布二十三起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2、2021.09.03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3、2021.09.07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4、2021.09.14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一)》的通知


5、2021.09.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6、2021.09.22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7、2021.09.27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01.25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起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


8、2021.9.27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9、 2021.09.29发布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九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0、2021.09.29发布发布司法部发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指导案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主要修改条文简要列举如下:


1、新法第三条

将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2、新法第十一条

明确:“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同时新法第六十一条依法给予处分的情形较旧法第70条增加“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的情形。

3、新法第十四条

明确了“兵役登记包括适龄公民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此外,在初次兵役登记时限要求方面及登记方式方面,新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及“初次兵役,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4、新法第二十条

新增研究生征集年龄,明确:“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5、新法第二十五条

将旧法第十八条“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调整为“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6、新法第二十七条

新增军士可提前选改,明确:“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

7、新法第三十三条

明确:“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8、新法第二十九条

明确士兵服现役的起算时间,即“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9、新法第四十七条

在原有“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基础上,明确了“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同时,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增加:“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10、新法第五十条

明确:“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11、新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明确,军士和军官新增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

12、新法在法律责任方面

增加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等款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5、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6、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三、2021.09 发布最高检发布二十三起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2021年9月,最高检发布二十三起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卫某垃圾厂、李某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2件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等11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领域上涵盖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以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文物保护等领域,对指引各地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具有深远意义。


节选案例一  

湖南省常德市检察院诉唐某成侵害

刘磊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同志在营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清溪河新东大桥轻生女子时不幸被水流卷入,壮烈牺牲。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3月22日,刘磊烈士所在家乡湖南省石门县农民唐某成在微信群“常德人聊天群”中,与网友讨论刘磊烈士的英雄事迹时,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我说的是实话”等一系列侮辱性言论。唐某成歪曲事实、侮辱烈士的言论,侵害了刘磊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典型意义】


该案是英烈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该诉讼案件的审理是一次“以案释法”的法治公开课,更是一次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思想教育洗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歪曲、诋毁、丑化、否定英雄事迹和精神。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公益损害责任。

节选案例二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

蔡某某等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4日,蔡某某经姚某某介绍,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假冒N95口罩向他人出售,姚某某从中获取“好处费”。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某又自行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前述口罩被销往湖北等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共计流入市场37950个,销售金额为274500元。经鉴定,蔡某某销售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病毒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作为重要抗疫物资,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及时发现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销售伪劣口罩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互联网检察公益诉讼管辖的司法解释,向互联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探索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制止、惩罚、威慑涉疫口罩售假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节选案例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督促

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惠市院)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发现,德惠市朝阳乡境内存在擅自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情况,涉案两处垃圾堆放场位于松花江国堤内,垃圾直接就地堆放,未作防渗漏、防扬散及无害化处理,散发有刺鼻气味,污染周边环境和水质,且对松花江汛期行洪产生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概括式规定同样属于行政机关履职尽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对其不依法履职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确有错误的公益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本案中,检察机关以保护公益为核心,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通过提起上诉、抗诉,依法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准确认清自身职责,主动修复公益损害,也促成检法两家对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的理解和认定形成共识,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内环境卫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为共同推动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贡献了司法力量。


四、2021.09.03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包括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广西柳州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等,集中展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节选案例一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

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30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融信托)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梅园华盛)(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分期发放贷款4.1亿元,贷款期限30个月,并就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6月20日,梅园华盛与华融信托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梅园华盛根据贷款发放进度分期支付财务顾问费用3405万元。后因梅园华盛未能如期还款,华融信托诉至法院。


【典型意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取缔非法收入,切实降低实体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审法院因贷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为借款人具体提供了何种财务顾问服务,故认定其实际未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将收取的高额财务顾问费用认定为以顾问费名义预先收取利息,在计算欠款本金时予以扣除。同时,原借款合同约定了非常复杂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方式,给实体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违约负担。二审依法予以调整,体现了人民法院秉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共同富裕的理念,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节选案例二

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刚松公司)主营医用无纺布制品、手术衣、手术洞巾、手术包、PM2.5口罩及工业和民用防护类产品,厂区配备10万级无尘生产车间,产品远销海外,与世界500强企业有长期稳定合作。2018年,由于经营不善,加之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导致刚松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并于当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2019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刚松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2019年12月,刚松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夕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既对防疫物资提出了需求,也给主业生产防疫物资的刚松公司带来了转机。吴江区法院在已有投资人报价的情况下,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创新适用“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兼顾了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假马”竞标规则系指由破产企业选择一家有兴趣的买受人设定最低竞买价格,其他潜在竞买人不能提出低于该价格的收购价。吴江区法院创造性地运用该规则,并借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成果,采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最大可能保障了破产企业的权益,同时也降低了破产成本,提升了工作效率。

节选案例三

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国龙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电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国龙公司向西电公司购买两台电力变压器,单价749.5万元,共计1499万元,交货时间2011年6月15日。2011年7月,西电公司向国龙公司发函称由于多种原因致交货时间推迟,最终国龙公司确认实际交货时间迟延履行123天。


【典型意义】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要求,不允许因为市场主体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本案西电公司隶属大型国有中央企业,国龙公司为河南省中小微民营企业。西电公司虽承认逾期交货的事实,但抗辩主张其是因为需要提前履行其他合同才导致本案合同延迟交货。西电公司认为,需要提前履行的其他合同涉及国家重点工程暨公共利益,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西电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西电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根据其生产能力,按照订单难易程度等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其对于合同的正常履约应在合同签订时即有预见,出现不同订单之间的时间冲突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市场经济手段予以规避,而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等同于不可抗力进而试图逃避违约责任。


五、2021.09.07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批10个典型案例包括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2件。案件所涉的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又包括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传递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节选案例一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

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种业公司)为小麦品种“淮麦33”的被许可人,其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两次购买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满仓公司)销售的“淮麦33”。明天种业公司认为金满仓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请判令金满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金满仓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是小麦商品粮,并未销售小麦种子。


【典型意义】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销售行为极为隐蔽,加之我国法律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仅包括繁殖材料而不包括收获材料,对于既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植物体,被诉侵权方往往抗辩所涉植物体是收获材料用作商品粮等消费品,试图逃避侵权指控。本案即属此类典型,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作出侵权判定时必须加大事实查明力度,充分利用经验法则和专业常识,适时转移证明责任。在公证购买过程中,被诉侵权人的现场销售人员将进入购买现场人员的手机全部收走,具有违反交易惯例的反常行为。综合在案的相关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人销售的是侵权种子,不是商品粮,属于侵害品种权的侵权行为。

节选案例二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诉

郑州市二七区百领水果种植园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以下简称郑州果树研究所)为梨树新品种“丹霞红”的品种权人,郑州市二七区百领水果种植园(以下简称百领水果种植园)未经许可将其购买的梨树苗进行栽苗、出售,且经品种鉴定报告显示编号为2-7的梨树样品与“丹霞红”对照差异位点数为0。郑州果树研究所认为百领水果种植园构成侵权,故诉请判令百领水果种植园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和权利用尽抗辩的审查认定具有指导意义。被诉侵权人应对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权利用尽等不侵权抗辩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此类抗辩应作严格审查。被诉侵权人销售“丹霞红”苗木的数量超出其购买数量,足以认定其存在繁殖行为,不能适用合法来源及权利用尽抗辩。品种权通过保护繁殖材料来保护品种权人利益,而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具有繁殖子代的特性。因此,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相比,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要受到更多限制,对于存在进一步繁殖后销售的行为,不适用权利用尽抗辩,避免出现以权利用尽为名严重影响品种权人利益的后果。


六、 2021.09.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经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重点内容概括如下:


(一)监察机关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监察机关有以下职责:


1、监察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2、监察调查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如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等。

3、监察处分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监察法等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并在追究违法公职人员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予以问责。


(二)管辖案件范围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一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下列罪名案件具有管辖权:


1、贪污贿赂犯罪

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等。

2、滥用职权犯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非法搜查罪等。

3、玩忽职守犯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4、徇私舞弊犯罪

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等。

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等。

6、其他犯罪

包括破坏选举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


(三)监察对象


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到四十三条之规定,各类监察对象认定范围如下:


1、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确定的人员及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包括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等。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包括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等。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包括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四)监察机关级别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1、设区的市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依法管辖同级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2、县级监察委员会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管辖本辖区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3、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提级管辖:

(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2)涉及多个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调查难度大的;

(3)其他需要提级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


4、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5、上级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将其所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七、2021.9.27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分别为“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西斯威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案例具覆盖面广的特点,既包括传统的侵害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也及时回应了网络刷单、视频屏蔽广告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对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统一裁判标准都将会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


节选案例一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技术秘密侵权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优选锯产品的公司,该公司主张其享有“边测量边锯切”的技术秘密,李某某、周某等人从优铠公司离职后成立了上海路启机械有限公司,并利用优铠公司的技术秘密制造、销售优选锯产品。二审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并进行技术比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二审勘验的实验结果,被诉侵权产品的锯切方式和结果遵循了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流程,并且实现了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效果,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路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万元。同时,针对鲁丽公司无正当理由毁损人民法院查封证据的行为,对鲁丽公司作出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多次庭审逐步明确技术秘密的实质内涵,借助现场勘验手段查明侵权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充分彰显了严惩不诚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同时,针对当事人毁损重要证据的行为作出的罚款决定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的司法态度。

节选案例二

“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浏览器屏蔽广告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是芒果TV网站的经营者。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思公司)于2013年开始运营720浏览器。网络用户通过720浏览器的内置功能可以实现默认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会员免广告的功能。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唯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快乐阳光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唯思公司技术中立的抗辩不能成立,唯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唯思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典型意义】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互联网竞争行为,也是司法实践认定的难点。本案二审判决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进行了多角度综合评价,细化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构成要素和适用场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等法律适用难点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是人民法院面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不断完善竞争法律规则的生动体现。

节选案例三

西斯威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涉外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基本案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和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OPPO深圳分公司)共同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斯威尔方)拥有无线通信领域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协商中违反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的原则,实施了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就相同专利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给 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的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西斯威尔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结合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已在其他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对OPPO公司等参与国内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直接、实质、显著地排除与限制竞争效果,OPPO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可以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管辖问题。案件既涉及双方主体在全球不同司法辖区平行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对我国法院管辖垄断纠纷的影响,又涉及垄断纠纷的相关案件事实发生在国外应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本案裁定以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的域外适用原则为依据,对垄断纠纷的域外管辖问题进行了探索,明确了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对人民法院依法积极行使对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典型意义和促进作用。


八、2021.09.29发布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九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9月29日,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保护,更好发挥“红色基因库”作用,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陕西省延安市南泥湾三五九旅革命史迹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甘肃省榆中县兴隆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烈士遗骸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等,为引导全社会增强红色资源保护意识,更好传承红色基因,延续精神血脉注入法律力量。


节选案例一

陕西省延安市南泥湾三五九旅革命史迹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抗日战争时期,南泥湾是陕甘宁边区南大门,八路军三五九旅驻防于此,屯田垦荒,留下大量的红色革命史迹。八路军三五九旅英烈园遗址(以下简称英烈园)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赵家河村,约200余名烈士集中在此掩埋。由于英烈园曾遭国民党军破坏,部分墓冢化为平地。现英烈园中仅存关福祥烈士墓碑一块,周边土地被村民耕种,未进行管理保护。三五九旅后方医院(以下简称后方医院)于1941年3月迁驻至南泥湾赵家河村,旧址位于该村东头。1945年6月,医院随大部队转移后,由部分村民居住过,现存三大院十二孔窑洞缺门少窗,院内杂草丛生,棋盘、石台等裸露风化,未进行管理保护。


【典型意义】


针对革命史迹不同程度受损以及未纳入国家保护范畴情况,结合行政机关不同职能,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督促实现烈士墓址和革命旧址全面系统保护。同时,注重区域红色革命史迹集中连片保护,有效激活和提升了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保护能力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节选案例二

甘肃省榆中县兴隆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位于榆中县城关镇兴隆山卧龙湾的兴隆山革命烈士陵园于1986年由榆中县人民政府拨款建造,占地38628平方米,陵园安葬着解放兰州及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314名烈士。陵园西南方建有无名烈士纪念碑,纪念碑周围掩埋着615名无名烈士遗骨。由于管理维护不到位,兴隆山革命烈士陵园整体环境脏乱差,墓群、纪念碑等设施自然损毁十分严重,烈士纪念亭面临垮塌的危险。


【典型意义】


烈士纪念设施是中国共产党非凡奋斗历程和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历史见证,是重要的红色教材。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县级及以下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上下联动、军地联合的方式,以解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存在问题为切入点,推动烈士陵园破损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节选案例三

湖南省韶山市毛新梅等十五名散葬烈士墓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韶山是毛泽东同志的故乡。1925年,毛泽东与夫人杨开慧在韶山组织领导农民运动,自此,革命救国的星星之火在这里燎原,并涌现出许多革命先烈。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韶山市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发现,由于历史原因,毛新梅等十五名县级及以下散葬革命烈士墓地存在周边杂草丛生,墓碑、碑文一定程度污损,以及有些烈士墓无路可寻、枯叶堆积等管理保护不到位问题。


【典型意义】


为更好传承红色基因,保护好红色资源,韶山市有关方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办理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采取军地协作、磋商、公开宣告送达、专题报告、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加强对散葬烈士墓的日常监管,推进“韶山五杰”红色资源整体保护,形成长效保障机制,为捍卫英雄烈士权益,促进红色资源修复和传承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供稿 | 杜满清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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